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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一、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修改为:“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限内拒不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仍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制止。
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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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来源期刊 新疆人大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区人大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修改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土地管理法 非法占用
年,卷(期) 2012,(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0
页数 1页 分类号 D62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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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区人大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修改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土地管理法
非法占用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新疆人大
月刊
1673-5633
65-1165/D
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77号
58-31
出版文献量(篇)
10492
总下载数(次)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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