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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执法主体不仅仅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还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第六十八条)和有关部门(第七十一条)。本文就《水法》非水行政执法主体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个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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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对《水法》非水行政执法主体的思考
来源期刊 水政水资源 学科 工学
关键词 水法 行政执法 部门 主体
年,卷(期) 2012,(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9-40
页数 2页 分类号 TV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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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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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法
行政执法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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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水政水资源
双月刊
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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