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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定金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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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买房小常识:定金与订金的差别
来源期刊 齐鲁粮食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定金合同 当事人约定 《担保法》 订金 买房 债务人 书面形式 不履行
年,卷(期) qlls_2012,(9)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6-56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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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定金合同
当事人约定
《担保法》
订金
买房
债务人
书面形式
不履行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齐鲁粮食
双月刊
济南市泺源大街3号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出版文献量(篇)
5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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