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服务方: 上海企业       
摘要: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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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国务院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来源期刊 上海企业 学科
关键词 劳动保护 女职工 特别规定 国务院 用人单位 劳动范围 聘用合同 禁忌
年,卷(期) 2012,(7) 所属期刊栏目 资讯服务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90-90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4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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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劳动保护
女职工
特别规定
国务院
用人单位
劳动范围
聘用合同
禁忌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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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上海企业
月刊
1004-7808
31-1011/F
大16开
1981-01-01
chi
出版文献量(篇)
7427
总下载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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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被引数(次)
8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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