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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文件字号:津人社局发〔2012〕54号发文时间:2012年9月21日执行时间:2012年4月28日内容摘录:一、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其所在用人单位职工人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4计算。二、女职工生育津贴按以下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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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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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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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
来源期刊 天津社会保险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生育保险费 发文时间 人社 终止妊娠 用人单位 《社会保险法》 年满 执行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 正常
年,卷(期) 2012,(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5-56
页数 2页 分类号 F8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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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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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费
发文时间
人社
终止妊娠
用人单位
《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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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
正常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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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社会保险
双月刊
1673-6729
12-1385/F
大16开
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38号金融广场大厦
2006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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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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