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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和美国的集团诉讼代表人在诉讼中都享有实体处分权。在我国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应被赋予更大的权限:代表人涉及对实体性事项的处分,除非当事人明确提出书面的反对意见,否则将对当事人产生效力。为保护被代表人的利益,可通过对代表人资格的审查设立通知程序和强化人民法院的职权等方式对代表人行使实体处分行为进行监督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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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伦理
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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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中国诉讼代表人是否应该享有实体处分权
来源期刊 社科纵横:新理论版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选定当事人诉讼 集团诉讼 代表人诉讼 实体处分权
年,卷(期) 2012,(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31-132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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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欣欣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2 4 1.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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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选定当事人诉讼
集团诉讼
代表人诉讼
实体处分权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社科纵横(新理论版)
季刊
1007-9106
62-1110/C
大16开
2006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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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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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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