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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号 一审:(2011)涪法民初字第01998号 [案情] 陈晓琼与谭于系夫妻关系.2010 年1月28日,谭于作为投保人就其妻子陈晓琼购买的厂牌型号为长安SC7161、发动机号码为A4FB000369小轿车一辆作为家用车辆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被保险人为陈晓琼.其中,双方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二部分第九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因改装、加装、变更用途后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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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擅自改变车辆用途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免责
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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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12,(18) 所属期刊栏目 商事审判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2-33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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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常洪艳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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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半月刊
1002-4603
11-1602/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195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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