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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任命同级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个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同级党委的意见,对提名确定的任命干部人选实行为期一年的试用期。笔者认为,作为人大常委会应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人事任免权,地方党委的决定或意见也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宜有超越法律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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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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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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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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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开展农业法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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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是否可行——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不宜实行试用期制度
来源期刊 法治与社会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地方人大常委会 试用期制度 任命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法律规定 地方党委 人事任免权 行为
年,卷(期) 2012,(6) 所属期刊栏目 人大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8-19
页数 2页 分类号 D624
字数 1342字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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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地方人大常委会
试用期制度
任命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法律规定
地方党委
人事任免权
行为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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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法治与社会
月刊
1009-3141
61-1354/G4
16开
西安新城省政府大院
52-191
2000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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