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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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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起征点
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浅析我国增值税税款抵扣和发票管理
增值税
税款抵扣
发票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收筹划问题探析
税收筹划
增值税
纳税人
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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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来源期刊 财会学习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公告 税款 税务机关
年,卷(期) 2012,(8)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9-9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2.42
字数 2005字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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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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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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