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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我国现行的仲裁法规定,冲裁协议应当约定明确的仲裁事由、明确的仲裁机构,未约定明确的,仲裁协议无效.然而在法律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虽然未约定由明确的仲裁机构,但是一方申请某仲裁机构仲裁且另一方也前去应诉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对于当事人应诉行为的法律效力则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文章针对原合同未约定明确的仲裁机关的情况下,就该仲裁条款的效力作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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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未约定仲裁机构之仲裁条款在实践中的效力
来源期刊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学科
关键词 未约定仲裁机构 仲裁条款 效力
年,卷(期) 2012,(24) 所属期刊栏目 经济与法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02-203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3851字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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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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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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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半月刊
1674-585X
42-1780/F
16开
武汉市雄楚大街268号湖北出版文化城B座2209室
38-451
2006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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