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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实施了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性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判明损害后果是由何人造成的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四条作了规定。新实施的《侵权责任法》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改变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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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浅议侵权责任中共同危险行为责任
来源期刊 活力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侵权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责任 侵权人
年,卷(期) 2012,(16) 所属期刊栏目 科教政法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9-59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13
字数 2020字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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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侵权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责任
侵权人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活力
半月刊
1007-6263
23-1012/F
黑龙江人民政府综合楼(哈尔滨市文中街8号)
chi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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