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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检查与督促食品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法》的法定义务,是工商部门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重要抓手。但由于食品经营者户数较多、从业人员素质不同、经营的食品种类繁多、分布较散,导致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要求,呈现出一种时松时紧、时有时无、应付了事的状态。今年来,我们三明市工商局通过调查研究和实践摸索,总结出“超市(商场)——食品批发商对接”工作机制(以下简称“超批对接”机制),更加有效地推动食品经营者落实法定义务,进一步提升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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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推行“超批对接”机制 提升监管工作效能
来源期刊 工商行政管理 学科 工学
关键词 食品安全 食品经营者 监管工作效能 "超批对接"机制
年,卷(期) scjdgl_2012,(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4-45
页数 2页 分类号 TS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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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雍建章 2 0 0.0 0.0
2 黄松茂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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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食品安全
食品经营者
监管工作效能
"超批对接"机制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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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市场监督管理
半月刊
2096-6563
10-1618/F2
16开
北京丰台区丰台东路58号人才大厦7层
1953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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