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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政正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三责联审”:1、因任期届满或者在任期内提拔、交流、轮岗、免职、辞职、降职、退休等离任的:2、在市、县(市、区)、乡(镇)同一职位任满3年以上的,省、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同一职位满5年以上的;3、其他应当实施“三责联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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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完善干部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期刊 党的生活(江苏)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监督管理办法 干部 党政机关 法律法规 工作部门 应当 任期 职位
年,卷(期) 2012,(9)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7-7
页数 1页 分类号 D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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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文献
监督管理办法
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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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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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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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党的生活(江苏)
月刊
1003-7497
32-1022/D
南京市秦淮区建邺路168号
28-37
出版文献量(篇)
7876
总下载数(次)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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