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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第三款修改为:“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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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来源期刊 新华月报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修改 会议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个体经济组织 监督管理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
年,卷(期) xhyb_2012,(9)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00-103
页数 4页 分类号 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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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修改
会议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个体经济组织
监督管理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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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月报
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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