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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村委会作为本村村民农作物保险的投保人是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违背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适应了新《保险法》为财产保险业务发展开拓的广阔空间.笔者认为,村委会作为本村村民农作物保险投保人是适格的.本文仅从法律层面及保险学原理加以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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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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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浅谈在农作物保险实物中村委会作为本村村民投保人适格问题及其必要性
来源期刊 劳动保障世界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农业保险 村委会 投保人
年,卷(期) 2012,(12) 所属期刊栏目 经济与法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3-64
页数 分类号 F840.66
字数 3168字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1007-7243.2012.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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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忠实 4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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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农业保险
村委会
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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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劳动保障世界
旬刊
1007-7243
22-1354/F
16开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1485号吉林省政府办公楼2栋
1989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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