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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老王同志:夫妻结婚时,可以对其婚前婚后财产、婚后家务负担等事宜作出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张李二人婚前“互不尽扶养义务”的约定,违反了法定的夫妻问权利义务之规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完全有理由要求李某对其尽扶养义务,支付其无力支付的医药费等费用,李有能力支付则必须支付。张李若离婚,李应当依法给张适当帮助和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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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老年人再婚前签订的“两不”协议有效吗?
来源期刊 中国老年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婚前 老年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扶养义务 协议 法律效力 强制性规定 《婚姻法》
年,卷(期) 2012,(1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2-62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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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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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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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
法律效力
强制性规定
《婚姻法》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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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中国老年
半月刊
1002-5278
11-1146/C
16开
北京朝阳区东大桥斜街4号兴华公寓综合楼
2-291
1983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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