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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齐先生:我们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人身权受到损害的情形,对于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情形一般不支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损毁,财产所有权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宠物狗在法律上应视为主人的财产。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当人与人之间具有一种特定的关系,并且将这种关系寄托与某一种具体的纪念物品之上时,这种具体的纪念物品就具有了人格利益因素。而你们虽然与宠物狗堂堂具有很深的感情,但它并不具有人格利益,因此,你们主张精神赔偿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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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宠物狗被撞死主人能否索要精神赔偿?
来源期刊 中国老年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精神赔偿 宠物狗 主人 财产所有权人 人格象征 纪念品 侵权行为
年,卷(期) 2012,(1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2-62
页数 1页 分类号 D6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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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精神赔偿
宠物狗
主人
财产所有权人
人格象征
纪念品
侵权行为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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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中国老年
半月刊
1002-5278
11-1146/C
16开
北京朝阳区东大桥斜街4号兴华公寓综合楼
2-291
1983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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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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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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