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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您好:虽然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但是只是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目前还没有关于精神赡养的法律依据。新修订的《老年法》草案规定有望将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法定化。因为此草案还没有通过和颁布,所以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您可以尝试和儿子协商沟通,或通过您所在的村委会、街道居委会等机构调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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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儿子和孙子不来探望 我能要求精神赡养吗?
来源期刊 中国老年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精神赡养 儿子 孙子 赡养义务 《婚姻法》 《老年法》 街道居委会 生活困难
年,卷(期) 2012,(19)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8-58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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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赡养
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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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
《婚姻法》
《老年法》
街道居委会
生活困难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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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中国老年
半月刊
1002-5278
11-1146/C
16开
北京朝阳区东大桥斜街4号兴华公寓综合楼
2-291
1983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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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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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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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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