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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以给付一定培训费用为代价,要求接受对价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相应服务的约定.服务期协议是以劳动合同为前提和基础的,在劳动合同期满而约定的服务期未到期时,剩余服务期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放弃剩余服务期的本质是解除劳动合同.在没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权放弃剩余服务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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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论劳动合同期满而约定的服务期未到期的处理
来源期刊 华章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服务期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解除权
年,卷(期) 2012,(15) 所属期刊栏目 政治·法律·军事学研究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1
页数 分类号 D922.5
字数 2106字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1009-5489.2012.1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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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爽 南开大学法学院 3 6 2.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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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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