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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一般情形下,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则其效力及于从权利。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后而利息债权的诉讼时效尚未届满者,宜视为同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届满而届满。保证债务人在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届满后亦享有时效抗辩权。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后,则抵押人享有时效抗辩权,且抵押权在抵押人行使时效抗辩权后消灭。然而,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并不影响质权、留置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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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诉讼时效届满之债的从权利效力
来源期刊 民商法争鸣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诉讼时效 主债权 从权利 《物权法》202条
年,卷(期) msfzm_2013,(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2-39
页数 18页 分类号 D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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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源榕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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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诉讼时效
主债权
从权利
《物权法》202条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民商法争鸣
半年刊
大32开
成都市双流县川大路二段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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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文献量(篇)
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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