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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上货运代理人在国际贸易中参与货物的整个运输过程,普遍存在的争议之一就是未成功收取运输相关费用时,货运代理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提单及相关运输单证,以促使委托人支付相关费用的合法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7条对货运代理人扣留提单及相关运输单证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规范。本文旨在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货运代理人享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进行简要探析,并对《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阐述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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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货运代理人之同时履行抗辩权辨析——兼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
来源期刊 海大法律评论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履行抗辩权 法定 司法解释 适用
年,卷(期) 2013,(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09-120
页数 12页 分类号 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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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大法律评论
年刊
16开
上海市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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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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