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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吴高亮发现乌木后,认为应当取得所有权.于是,媒体先是叫屈,继而放大政府与民争利是一种“选择性执法”的观点.乌木属于埋藏物,而非吴高亮理解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或者专家认为的天然孳息.乌木被发现于承包的集体土地之内,意味着乌木埋藏的“埋藏物空间固定”、“埋藏物环境”等环境性因素的存在,作为至关重要的一个前置性因素,与古生物化石、矿产资源、文物的核心区别是代表的利益差别.《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的“无主埋藏物归国家所有”,在《物权法》第114条处理中倒退为按照遗失物处理,媒体不适当地为主权先占理论张目,扩大废弃物捡拾侵权、采蘑菇、挖奇石的资源合理利用的非正当推演逻辑,是缺乏媒体社会责任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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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乌木所有权的归属规则与物权立法的制度缺失——以媒体恶炒发现乌木归个人所有为视角
来源期刊 当代法学 学科
关键词 埋藏物乌木 环境性因素 与民争利 发现者所有 社会责任
年,卷(期) 2013,(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91-97
页数 7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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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王建平 四川大学法学院 57 241 9.0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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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
双月刊
1003-4781
22-1051/D
大16开
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
12-342
198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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