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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公司法第75条规定了对股东会相关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的三种情形,一是“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是“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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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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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股转债”决议因违反资本维持原则而属无效
来源期刊 企业与法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资本维持原则 决议 股转债 违反 股东会 公司法 合理价格 公司合并
年,卷(期) qyyf_2013,(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0-51
页数 2页 分类号 F832.5
字数 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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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资本维持原则
决议
股转债
违反
股东会
公司法
合理价格
公司合并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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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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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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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企业与法
双月刊
上海延长中路561弄建峰大楼2号楼308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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