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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尚书·大禹谟》载:'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刑期于无刑'见于此。这是帝舜对皋陶作'理官'善于运用五刑以推行五教,利于搞好社会治理并最终有助于消除“犯罪”不再用刑的功劳赞语。在此赞语中,“刑期于无刑”的意思已经十分明了,即刑罚的目的在于消除“犯罪”以最终去刑。详言之,若要达致无刑,则须先以刑弼教而使“民协于中”,即使民众在一言一行上合乎中正之道,亦即刑必须先有所假借并达致一种和谐状态,后才能脱身而去即废弃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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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刑期于无刑”的品味与启示
来源期刊 西南法律评论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保留死刑 死刑存废 废除死刑 以刑去刑
年,卷(期) 2013,(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81-289
页数 9页 分类号 D914
字数 语种
DOI
五维指标
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马荣春 扬州大学法学院 158 382 10.0 14.0
2 傅亮 2 2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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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保留死刑
死刑存废
废除死刑
以刑去刑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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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法律评论
季刊
32开
重庆市西南政法大学渝北校区北苑食堂四楼
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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