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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将法官设定为补充性的立法者,是《瑞士民法典》的一大创举.在法官依据其作为立法者颁布的规则裁判时,必须首先对相关利益状况进行研究与分析,之后再对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行评价和权衡.法官既要遵循形式上的法治国家原则,又要尽量促进权衡结果的客观化.和其他国家一样,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者也不可避免要面对法官如何续造法律的问题.对此,有必要在参考《瑞士民法典》成熟做法的基础上,赋予法官根据自己作为立法者制定规则裁判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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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官作为补充性的立法者——比较法视野下《瑞士民法典》的百年历程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来源期刊 法律方法 学科
关键词 瑞士民法典 法律漏洞 法官立法 中国民法典
年,卷(期) 2013,(1) 所属期刊栏目 司法方法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66-276
页数 11页 分类号
字数 10801字 语种 中文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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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史广龙 苏黎世大学法学院 2 5 1.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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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瑞士民法典
法律漏洞
法官立法
中国民法典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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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法律方法
半年刊
32开
济南市经九路胜利大街39号
2002
chi
出版文献量(篇)
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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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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