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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执行和解制度的性质,体现为在执行程序中司法机关公权的运用与当事人私权的协商自治的二维博弈,是公权力运行下对私权自理的适度干预与宽容。协商性正义的内涵指代的是在强制执行中肯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尊重权利自由处分,但该固封在纸面上的权利却因义务人的拒不履行、拖延时限或恶意转移财产等致使权利人只能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权利救济途径显得过于单一。结合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法律理念,应当赋予执行和解协议该协商型正义理念新的内涵,并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诉性作出法理探微与合理诠释,从而遮断并突破“一事不再理”与“禁止重复审判”原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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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协商型正义:“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遮断与突破——对执行和解协议可诉性的探微与诠释
来源期刊 广东法学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执行和解协议诉讼法基本原则可诉性
年,卷(期) gdfx,(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5-69
页数 5页 分类号 D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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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协议诉讼法基本原则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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