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主持人:2012年3月初,我与某酒店签订了代驾劳务合同.合同约定,我在该酒店专门从事代驾工作,工作时间为每天18时至24时,酒店按我出勤日计算工资,工资由“基本工资+提成”组成,日基本工资80元,提成按我实际业绩量收入的30%计.双方未约定合同期限.合同签订后,我被编入一楼接待班,并发给统一制作的胸牌.我每天按时到酒店上班,有任务就立即出车,无任务则在酒店等候,并协助引导顾客车辆进入停车位.2013年1月初一个雨雪交加的深夜,我下班回家,因雨雪路滑,不慎跌倒摔伤,致右腿骨折.住院治疗半个月,出院时,医生开具了静养3个月的病休假条.事后,我找到酒店,要求按工伤待遇予以赔偿.酒店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是劳务合同,酒店也一直按劳务关系对待,未给我办理工伤保险.既然不是劳动合同,当然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能享受工伤待遇.酒店的说法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