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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申请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属于侵权行为,应根据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的构成要件进行认定。在违法行为类型上包括缺乏权利基础、保全对象措施、保全范围错误等三种类型;主观过错判断,不应根据申请人诉讼理由的成立作为唯一判断标准,应该结合全案因素进行认定;对于财产损失的认定的,应以判决生效之日起作为保全错误认定起点,同时怠于行使权利导致损害扩大的不应该认定为赔偿范围。法院在依当事人申请保全过程中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对财产保全错误在已经尽到形式审查义务的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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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保全错误类侵权损害赔偿的认定——胡某与殷某、殷某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来源期刊 判例与研究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侵权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纠纷案 交通事故 形式审查义务 被申请人 违法行为 权利基础 侵权行为
年,卷(期) 2013,(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0-36
页数 7页 分类号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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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姜金良 17 19 3.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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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侵权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纠纷案
交通事故
形式审查义务
被申请人
违法行为
权利基础
侵权行为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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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判例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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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2005号联通新时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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