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作品的存在论性质一直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例如,有些人认为艺术作品是物理对象,有些人则认为是抽象结构、想像实体、行动类符或形符(action types or tokens),等等.事实上,几乎所有存在论范畴都曾被用于说明艺术作品的性质.本文试图运用英伽登和托马森(Amie L.Thomasson)的范畴理论,重新理解这些争议的哲学背景.在我看来,详尽考察不同立场之间的细微区别,也许比单纯支持某种立场更有意义.问题不是哪个看法更加正确,而是这个问题本身是否成立.也就是说,是否存在一个一致的、统一的回答.例如,根据托马森的看法,其中某些问题本身就是无意义的,因而也就无法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