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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号 一审:(2011)杭富行初字第54号 二审:(2011)浙杭行终字第289号 [案情] 原告:杭州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富阳市国土资源局.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23日,杭州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讯设备公司)与富阳市人民政府东洲街道办事处签订50亩园区区块土地确认合同及补充协议,通讯设备公司据此缴纳款项,并办理了环保、水利、规划、土地、发改等相关审批手续.2006年12月6日,通讯设备公司与富阳市国土资源局签订浙江省富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富土出合(2006) 225号),出让位于东洲工业功能区内面积为200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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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收回闲置土地应当审查是否具有法定免责事由
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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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13,(24) 所属期刊栏目 行政审判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7-49
页数 3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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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珍玲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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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半月刊
1002-4603
11-1602/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195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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