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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乌木到底属于埋藏物,还是无主物,乃至其他物权?法律不可不定性。法学学者们的乌木定义与民众所称'乌木'相去甚远。事实上无论其枯死多少年;也无论其埋于地下,还是掩于水中或腐叶,更无论是伐木后剩下碳化的树根,它们都只不过是土地自生长或人工种植的树木的遗骸(枯木),且还未演变为煤,理应归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所有。所以,挖掘埋藏的乌木,应当经所有权人同意。如果发现发掘者付出了劳动,应由所有权人给予报酬。个别非国有土地上生长或枯死的乌木如果具有古树名木文物价值,需要收归国有的,亦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认定且给予奖励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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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乌木土生 枯木有主——非情绪化地拨开历史的尘土
来源期刊 民商法争鸣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乌木 非埋藏物 天然孳息 非无主物
年,卷(期) 2013,(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8-72
页数 5页 分类号 D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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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乌木
非埋藏物
天然孳息
非无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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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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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民商法争鸣
半年刊
大32开
成都市双流县川大路二段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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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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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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