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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质监行政执法中,除强制措施期限外,在文书制作中,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期限问题 1.诉讼和复议期限 适用《产品质量法》和《特种设备监督条例》的行政诉讼期限是3个月,行政复议的期限是60天;适用《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行政诉讼期限是15天,行政复议的期限仍是60天. 2.加罚期限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期间从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6日计算.加处的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罚没款本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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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质监行政执法应注意的几个期限
来源期刊 质量探索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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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13,(4) 所属期刊栏目 观点交流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3-24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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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探索
月刊
1672-6286
36-1271/T
大16开
江西省南昌市
2004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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