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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以家庭共同成员为所有股东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并不过问公司的经营,实际上只是实际控制人一人控制的公司,我们称其他股东为挂名股东。这种以家庭共同成员为所有股东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并不参与公司实际运营,如实际控制人以公司名义进行违法犯罪,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混同,不能有效区分,其以公司名义从事的犯罪应认定为个人犯罪,不宜认定为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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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挂名股东公司犯罪的性质认定——孟凡太、张玉萍非法经营案
来源期刊 判例与研究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公司犯罪 非法经营 股东 性质认定 挂名 实际控制人 孟凡 家庭财产
年,卷(期) 2013,(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3-37
页数 5页 分类号 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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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龙 12 0 0.0 0.0
2 王丽静 4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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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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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犯罪
非法经营
股东
性质认定
挂名
实际控制人
孟凡
家庭财产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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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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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判例与研究
季刊
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2005号联通新时空大
出版文献量(篇)
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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