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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传播法角度分析电视低俗内容制作与传播,对于从法律上规范电视媒体的权利与义务,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人格权,净化信息传播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隐私支配权受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限制,公民行使隐私支配权不能突破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底线,更不能对抗公共利益需要.电视媒体具有公益性质,不仅要承担消极义务,还必须依法履行积极义务.依法维护信息传播秩序,是解决电视传播低俗化的基础性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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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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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新
经典咏流传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关键词热度
相关文献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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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电视低俗内容的传播法分析——以干露露等“撒泼录像”事件为例
来源期刊 当代传播 学科 社会科学
关键词 传播法 言论自由 隐私权 公共利益
年,卷(期) 2013,(2) 所属期刊栏目 新闻法制研究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83-85
页数 3页 分类号 G210
字数 6362字 语种 中文
DOI
五维指标
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林凌 46 268 9.0 15.0
传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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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传播法
言论自由
隐私权
公共利益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当代传播
双月刊
1009-5322
65-1201/G2
大16开
新疆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1号
58-115
1985
chi
出版文献量(篇)
4835
总下载数(次)
45
总被引数(次)
3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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