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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第44条规定的自杀,系指故意自杀。自杀条款仅适用于人寿保险,而不适用于健康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2年之内的自杀,保险人仅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的规定有失公平,应要求保险人退还保险费及同期银行利息。《保险法》规定的自杀条款适用例外范围较窄,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不适用自杀条款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不能认识或控制自己行为情况下导致自己死亡的,或者第三人为被保险人投保,被保险人自杀的情况,亦不适用自杀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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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保险法》自杀条款研究
来源期刊 金融服务法评论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自杀条款 人寿保险 2年期间
年,卷(期) jrfwfpl,(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05-424
页数 20页 分类号 D922.284
字数 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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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梁鹏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 50 212 8.0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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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自杀条款
人寿保险
2年期间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金融服务法评论
年刊
16开
北京市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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