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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纳妾”现象从西周开始就以制度化存在.直到民国时期,有些思想家、政治家或者社会团体开始批判“纳妾”现象,并且形成一股强大的社会舆论.但是当时的立法和司法对于“纳妾”现象,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江宁县的司法诉讼档案可以证明,纳妾如果没有举行结婚仪式,那么就不构成重婚罪.根据民国时期的法律,纳妾可能构成通奸罪,但司法实践中很少发现丈夫纳妾行为构成通奸罪的案例,而是以民法中的“通奸行为”判定之,成为妻子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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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从法律的视角审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纳妾行为——以江宁县司法诉讼档案为考察中心
来源期刊 民国档案 学科
关键词 纳妾 重婚罪 通奸罪 合法存在
年,卷(期) 2013,(4) 所属期刊栏目 史论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93-99
页数 7页 分类号
字数 10845字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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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李晓婧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 6 2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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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妾
重婚罪
通奸罪
合法存在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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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民国档案
季刊
1000-4491
32-1012/G2
大16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309号
28-127
1985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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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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