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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认为,乡镇人大无权评议村委会工作,但可以监督村委会工作。首先,乡镇人大不具备召集会议的资格。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委会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评议.是由村民监督机构进行主持的,没有法律规定人大具有这个职能。其次,监督法只是对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进行规范,未涉及到乡镇一级,如果乡镇人大要加强监督,也只能对所属各站所、办的工作进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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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不可评议但可监督村委会工作
来源期刊 新疆人大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村委会工作 监督机构 村民代表会议 乡镇人大 语言 人大常委会 村民会议 法律规定
年,卷(期) xjrd,(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2-42
页数 1页 分类号 D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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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村委会工作
监督机构
村民代表会议
乡镇人大
语言
人大常委会
村民会议
法律规定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新疆人大
月刊
1673-5633
65-1165/D
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77号
58-31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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