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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必须澄清的几个认识问题 第一,必须澄清维护公有制主体地位与行政性垄断之间的关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条基本原则。但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并不等于用简单的行政强制方式保护公有制企业(国有企业)。“保护”不可能完善和发展公有制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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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要以巨大的政治勇气破除行政性垄断
来源期刊 当代社科视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行政性垄断 政治勇气 公有制主体地位 公有制为主体 基本经济制度 多种经济成分 行政保护 公有制企业
年,卷(期) dzsy_2013,(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2-52
页数 1页 分类号 F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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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行政性垄断
政治勇气
公有制主体地位
公有制为主体
基本经济制度
多种经济成分
行政保护
公有制企业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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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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