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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对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所签订的税收协定的条文及执行做出了解释,其中包含了财产收益条款在实际中的应用.75号文虽然专注于解读中国与新加坡的税收协定,但是同样适用于其他协定中相同条款的解释及执行.59号公告则在如下两个方面对75号文进行了补充: 转让“中国不动产企业”的股权 59号公告对中新税收协定中有关中国公司如何被认定为“中国不动产企业”进行了定义.这里所说的“中国不动产企业”是指被转让公司的股份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的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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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9号解析
来源期刊 中国税务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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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13,(5) 所属期刊栏目 政策解读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2-53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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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希尧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 2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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