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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质监行政执法中,经常会遇到在一个案子中行政相对人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情况.多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若是简单的择一重罚,而不合并处罚,可能会出现对违法行为漏罚的情形,则会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违《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正确运用合并处罚,对行政执法工作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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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规定
澳大利亚
新西兰
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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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浅谈对多种违法行为的合并处罚
来源期刊 质量探索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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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13,(7) 所属期刊栏目 以案说法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9-30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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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京雷 2 1 1.0 1.0
2 王长文 2 1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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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质量探索
月刊
1672-6286
36-1271/T
大16开
江西省南昌市
2004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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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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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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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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