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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应纳税所得额部分 ※一、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雇用的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均属于在企业任职或受雇人员,企业支付的相关费用,具有工资薪金性质,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上述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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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纳税人不可不知的所得税新政
来源期刊 中国税务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13,(3) 所属期刊栏目 特别策划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9-14
页数 6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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