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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一审:(2012)淮刑初字第0402号 [案情]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卞军、单栋梁、袁寿林、浦玲勋.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8年,被告人卞军建立饲料油加工厂,2009年7月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字号为淮安市淮阴区三树裕丰饲料油加工厂.2008年2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卞军以泔水油、烤鸡鸭油、煎炸油等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饲料油.后因饲料油销售不畅,遂将部分饲料油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作为食用油向被告人单栋梁、袁寿林、浦玲勋及杨飞(另案处理)、程江萍(另案处理)等人销售.被告人卞军生产并以食用油名义向被告人袁寿林等人销售成品油共计3764142.95元.被告人单栋梁明知被告人卞军销售给他的是生产原料中含有毒有害物质、掺杂掺假的非食用油,仍以食用油的名义对外销售:袁寿林、浦玲勋明知该油生产原料中含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将所购油作为食用油予以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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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与量刑
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13,(6) 所属期刊栏目 刑事审判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2-64
页数 3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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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半月刊
1002-4603
11-1602/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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