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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七、《条例》对个人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设定为5年是怎么考虑的?规定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的目的,在于使个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期限过长,信息主体信用重建的成本过高;期限太短,对信息主体的约束力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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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征信业管理条例》宣传之二
来源期刊 时代金融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管理条例 征信业 保存期限 信用信息 信息主体 《条例》 信用记录 信用重建
年,卷(期) sdjr_2013,(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0-51
页数 2页 分类号 F3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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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管理条例
征信业
保存期限
信用信息
信息主体
《条例》
信用记录
信用重建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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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时代金融
旬刊
1672-8661
53-1195/F
大16开
昆明市正义路69号
64-70
1980
chi
出版文献量(篇)
5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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