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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规定“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虽然,法律规定了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较大市地方性法规的“批准”是一种法定批准,是该地方性法规得以生效的必经程序。但是,批准机关应当采取什么具体审批方式,立法法未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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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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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省级人大常委会对报批法规的行权方式之探讨
来源期刊 宁夏人大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区人大常委会 行政法规 行权方式 省级 地方性法规 报批 法律规定 自治区
年,卷(期) 2013,(8)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7-28
页数 2页 分类号 D62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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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晓光 3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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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区人大常委会
行政法规
行权方式
省级
地方性法规
报批
法律规定
自治区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宁夏人大
月刊
1672-9471
64-1042/D
银川市贺兰山中路266号
出版文献量(篇)
4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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