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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26日,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法院”)来了一个特别的原告——淮南市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资产公司”),来者出示相关资料表明系受淮南市政府委托,自2004年起有权处置国有企业淮南市印刷厂资产,淮南资产公司此行欲用诉讼方式追回已“飞”至江西的“蜻蜓”商标.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就蜻蜓商标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表明淮南资产公司“捕”回蜻蜓注册商标的行动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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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蜻蜓商标:恶意取得还是善意取得?
来源期刊 创新时代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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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13,(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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