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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 原告:孙某. 被告:k公司. K公司经过面试考察决定聘用孙某,于2012年7月27日向孙某送交了一份打印形成的书面录用信.录用信述称:“我们谨代表Joy Cafe Bar,很高兴地向您呈此聘用书”,并对孙某的就职部门、职位、雇主、开始日期、工作地点、工资构成及金额、合同期限、试用期、个税、社会保险等内容做了明确约定.在录用信的结尾载明:“一旦您通过邮件或传真确认并接受了此聘用通知,我们将与您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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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缺乏拘束力的录用信不应视作书面劳动合同
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13,(18) 所属期刊栏目 民事审判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4-27
页数 4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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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徐文进 21 16 2.0 4.0
2 蔡建辉 4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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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半月刊
1002-4603
11-1602/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195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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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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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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