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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号 一审:(2011)扬广民初字第237号 [案情] 原告:杨孝林. 被告:扬州市欣欣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欣公司). 原告杨孝林于1991年到被告欣欣公司工作,双方自2008年开始共连续签订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均为一年一签,最后一次劳动合同于2011年11月19日到期.2011年10月31日,欣欣公司向杨孝林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提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杨孝林于当日签收.2011年11月19日,杨孝林向欣欣公司发函,告知双方之间事实上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欣欣公司无权终止双方之间的末期合同,要求欣欣公司在收到此函后10日内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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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用人单位终止与劳动者已连续签订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13,(4) 所属期刊栏目 民事审判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74-75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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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薛琴 1 0 0.0 0.0
2 朱俊康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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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人民司法
半月刊
1002-4603
11-1602/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1957
chi
出版文献量(篇)
7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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