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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一审:(2008)呼民二初第258号 二审:(2012)内商终字第33号 [案情] 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银行).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新城支行). 2007年11月27日,内蒙古银行金盈支行与内蒙古尚岗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内蒙古尚岗矿业有限公司向内蒙古银行金盈支行借款500万元.同日,该支行与安宇红签订一份质押合同,约定以安宇红的账号为0602003316000053121、金额为750万元的中国工商银行定期一本通存折,为内蒙古尚岗矿业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同日,上述两份合同均作了公证.同日,内蒙古银行金盈支行向工行新城支行茂尼路分理处递送了冻结通知书,载明:安宇红的上述存折现已作为我行质押贷款的质物,特通知从即日起予以冻结,不得办理挂失、提前支取及再抵押或质押等手续,直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我行出具解冻通知为止:如贵行确认以上有价证券(凭证),并同意以上所述,请盖章予以证明等.该冻结通知书上盖有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盈支行公章及中国工商银行呼和浩特市茂尼路分理处业务公章.内蒙古银行金盈支行已持有安宇红的上述存折,并发放了该借款.内蒙古尚岗矿业有限公司至今未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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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金融机构已核押的以虚假存单出质的质押合同有效
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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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13,(22) 所属期刊栏目 商事审判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7-40
页数 4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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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半月刊
1002-4603
11-1602/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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