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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宪政常识是,人民有选择好恶的自由,也有选择表达方式的自由。当然,我没有权利造谣,我不能捏造不存在的事实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我没有诽谤任何人的自由。在任何文明社会,人的名誉是受法律保护的,雷锋死了也是有名誉的。但是为了保障公众知情权,诸如雷锋等公众人物的名誉必须在言论自由面前退让,尽管不是退让得一无所有;如果稍有失实即被当作“网络谣言”或“寻衅滋事”治罪,还有谁敢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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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把属于言论的还给言论
来源期刊 学习博览 学科 社会科学
关键词 言论自由 人的自由 公众知情权 文明社会 法律保护 公众人物 寻衅滋事 网络谣言
年,卷(期) 2013,(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9-9
页数 1页 分类号 G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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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博览
月刊
1673-6168
11-5476/G4
大32开
北京海淀区西四环中路45号
80-524
2006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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