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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保险法》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对财产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合同的效力做了较大改变,将受让人直接承继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作为一般原则,从而有助于消除保险空白期,在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基础上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法律上对保险标的的转让未作明确规定,认为应将"保险标的转让"理解为"保险标的危险负担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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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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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
适用
完善
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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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保险标的的转让
来源期刊 社科纵横:新理论版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保险标的 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的转让
年,卷(期) 2013,(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37-138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2.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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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曼曼 上海大学法学院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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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保险标的
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的转让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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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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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社科纵横(新理论版)
季刊
1007-9106
62-1110/C
大16开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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